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2亿元(含4.2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739.5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20年12月18日的全部自有资金,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3、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该等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739.5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20年12月18日的全部自有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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