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议案及其附件,基于独立、审慎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有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我们就本次终止出售的原因进行了重点关注,由于公司及交易对方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多次协商谈判,各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证券市场和行业环境下不适宜继续推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我们认为,基于上述情况,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已不具备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的相关条件,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2.本次董事会终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程序,包括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各项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终止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协议安排有利于有序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终止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5.公司已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终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左廷江 卢北京 卢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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