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议案及其附件,基于独立、审慎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有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我们就本次终止出售的原因进行了重点关注,由于公司及交易对方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多次协商谈判,各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证券市场和行业环境下不适宜继续推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我们认为,基于上述情况,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已不具备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的相关条件,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2.本次董事会终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程序,包括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各项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终止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协议安排有利于有序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终止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5.公司已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终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左廷江 卢北京 卢绍锋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至正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