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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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电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华建飞、孙翀、孙臻、陆春校、卢献庭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完成后能有效减少公司与富春江光电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体产销额的增加,并促进公司光通信板块形成“光棒、光纤、光缆”的完整产业链,增强公司电力电缆板块和光通信板块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有关资产评估值,并经各方协商确认,本次以自有资金收购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价格确定为13,100万元,该价格系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作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丹 红 阎 孟 昆 徐 小 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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