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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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0H2408
致: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电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黄金律师参加杭电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电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电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杭电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杭电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杭电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2月8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杭电股份公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审议《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永通路18号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共计代表股份410,083,059股,占杭电股份股本总额的59.343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409,394,259股,占杭电股份股本总额
59.2434%;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88,800
股,占杭电股份股本总额的0.099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340,800股,占杭电股份股本总额的0.194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杭电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409,444,5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8443%)、反对63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1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审议通过《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电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发文号TCYJS2020H2408的《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金 臻
签署:
经办律师:黄 金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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