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航通:航天通信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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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ST航通 编号:临2020-070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3132.5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影响
    
    2020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陕01民初1020号),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
    
    被告:本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
    
    2016年5月至6月,航天动力与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签订了21份《购销合同书》,合同总价款3,915.64万元。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支付了约20%货款783.13万元,剩余约80%货款3,132.51万元未支付。2017年2月,因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航天动力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32.51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51.48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4.35%计算,自2016年10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此前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该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1月20日冻结了本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80万元。
    
    2017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航天动力与北京科技分公司之间于2016年5月6月签订的21份《购销合同书》;航天动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科技分公司预付款7,831,271.93元。航天动力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9月航天动力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审一审,上诉请求如下:向原告支付货款31,325,087.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反诉请求如下:解除其与航天动力之间于2016年5月至6月签订的21份《购销合同书》,返还北京科技分公司预付款7,831,271.93元及利息损失。2019年9月25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陕01民初字1690号),裁定情况具体如下:驳回航天动力起诉;驳回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反诉。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与航天动力均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次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诉讼裁定及和解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陕01民初1020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与航天动力达成了《和解协议书》,有关主要条款如下:
    
    1.原告向被告索要的合同款31,325,087.74元,经协商一致,最终由公司向原告支付28,701,087.74元。
    
    2.公司分三次付清28,701,087.74元款项,具体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支付: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9,471,358.95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款项9,471,358.95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三笔款项9,758,369.84元。
    
    3.如公司未按上述第2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在其逾期之后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第2条约定的全部欠付款项。公司还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以2019年1月1日为起算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
    
    4.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放弃本案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被告履行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购销合同书》等)终结,双方再无纠纷,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发起诉讼或者提出异议。
    
    5.本案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本案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法院对双方受理费均减半收取。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与航天动力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上述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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