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3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12月23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64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5.15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廖良汉
谢 娜
何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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