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之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下属公司淄博绿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绿周”)和高密豪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豪佳”)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下属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虽然上述两家公司其他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但公司对上述公司具有绝对控股权,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遵循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利益,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王 华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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