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2020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对上海中船工业大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分别根据各自持有的上海中船工业大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大厦公司”)的股权比例将已提供的股东借款合计49500万元转增为中船工业大厦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降低中船工业大厦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对上海中船工业大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健、杜惟毅、巢序
2020年12月23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