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募集资金的规定,计划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收益型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自有资金进行1年以内的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山东仙坛清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鸿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仙坛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就本次担保交易事项出具了以下独立意见:山东仙坛清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鸿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仙坛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山东仙坛清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鸿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仙坛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57,207,516.41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五、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实施募投项目的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实缴出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实施募投项目的山东仙坛诸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实缴出资。
六、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事项,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公司合作农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作农场,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发挥产业链的优势,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景熙 程永峰 彭建云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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