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审计程序,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叶醒 林明波 孔祥婷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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