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晨生态”)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扩大资产池业务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晨生态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关于扩大资产池业务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扩大资产池(票据池)业务融资额度,并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主办单位及成员单位发生关联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求,支持企业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金鑫 郭 林 赵向阳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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