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审慎讨论,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拟就合作方式的修改事宜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约定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的调整,拟定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编制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调整事宜拟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约定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毛付根、任建标、俞卫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付根
2020年12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建标
2020年12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卫锋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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