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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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参股子公司引入产业资本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参股子公司天津有济医药引入产业资本,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和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根据标的公司市场价值估值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事项。
    
    二、关于《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王田生、田保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涂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潘广成 王青松 张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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