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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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蔡骅已不在公司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蔡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6,70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补选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被提名人程刚先生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以及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补选程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被提名人邓汐彭先生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以及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聘请邓汐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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