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股东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深圳范特西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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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东辉 余应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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