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2日,该授权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2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405.4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海芳: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2020年12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阎 磊: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2020年12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姜志刚: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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