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3331 号”文核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发行人”或“公司”)不超过4,51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20年12月7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为4,51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linUniversityZhengyuanInformationTechnologiesCo.,Ltd
法定代表人 于逢良
注册资本 13,530.00万元(发行前),18,040.00万元(发行后)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1999年2月12日
住所 长春市前进大街2266号
邮政编码 130012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张凤阁
电话号码 0431-85173333转8238
传真号码 0431-85172696
互联网址 www.jit.com.cn
电子邮箱 fengge_zhang@jit.com.cn
(二)主营业务
吉大正元是国内知名的信息安全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是电子认证领域的领先企业。
公司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开展信息安全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服务,面向政府、军队、军工、金融、能源、电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提供基于密码的可信身份认证及可信数据保障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性安全解决方案,为其信息系统提供关键的安全支撑与保障。
自1999年成立至今20余年来,公司专注于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设有2个研发中心、1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还参股设立了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通过持续技术研发,公司积累了数字证书、数字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关键技术,实现了电子认证领域的多项
突破,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智能计算等领域提供安全技术支撑与
保障。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是国家信息安全行业电子认证领域诸多重要科研课题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之一,主持和参与制定了国家标准9项、密码行业标准26项。截至目前,公司拥有6项发明专利技术及321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自成立以来曾经为40个以上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委提供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或服务,参与建设了1,000多个国内知名的大中型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支持与保障工作,包括国家“金盾工程”、“金财工程”、“金水工程”、“金质工程”等金字工程及北京2008奥运会、载人航天工程等众多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大型项目。根据IDC数据,公司在身份管理和访问控制软件市场的占有率连续多年稳居行业第一,其中 2018年市场占比为16.30%。
公司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单位参与完成的“面向重要专网的边界安全防御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此外,公司还获得了“公安部科学技术一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国家级、部委级重要奖项,以及“2008 年奥运安保证书”、载人航天工程保障证书、“2017年中国网络安全与信息产业金智奖-年度领军企业奖、年度创新解决方案奖”、“2017 年中国最具影响力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2018年中国网络安全与信息产业金智奖-十大企业奖”、“工信部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奖”等其他奖项;2020年11月13日,公司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设立情况
公司系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9]6号文件批准,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00)55号文件确认,由吉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吉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和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共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9年2月领取了注册号为22010710008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1999年2月1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
股份公司设立后,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所持股份(万股) 股权比例(%)
吉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500.00 31.250
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 350.00 21.875
北京东方吉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50.00 21.875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 300.00 18.750
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100.00 6.250
合计 1,600.00 100.000
(四)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审[2020]3535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1、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资产合计 101,500.42 105,403.29 103,275.15 96,196.22
负债合计 30,071.25 36,096.76 38,085.03 39,870.72
所有者权益合计 71,429.17 69,306.53 65,190.12 56,325.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70,536.79 68,670.50 65,037.18 56,296.38
2、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18,587.19 60,016.89 40,015.51 41,908.35
营业利润 2,698.17 10,979.02 10,096.38 6,471.75
利润总额 2,730.53 11,007.15 10,322.40 6,459.59
净利润 2,128.91 9,371.32 8,871.29 5,455.3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872.56 8,895.34 8,747.46 5,499.3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802.62 8,847.44 6,127.80 5,297.92
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77.79 7,615.42 8,457.42 1,191.9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1.65 -599.33 -1,394.59 4,602.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21 -5,157.72 -276.32 -289.8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610.64 1,858.37 6,786.51 5,504.2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0,924.05 59,534.69 57,676.33 50,889.81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所处行业未出现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未发生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的情况,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未发生行业周期性变化,公司的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发生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7-9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天职国际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具体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变动幅度
资产合计 102,630.27 105,403.29 -2.63%
负债合计 30,051.82 36,096.76 -16.75%
所有者权益合计 72,578.45 69,306.53 4.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71,459.42 68,670.50 4.06%
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变动幅度 2020年1-9 2019年1-9 变动幅度
7-9月 7-9月 月 月
营业收入 9,746.98 9,783.34 -0.37% 28,334.17 29,136.21 -2.75%
营业利润 1,845.39 1,586.54 16.32% 4,543.55 3,640.37 24.81%
利润总额 1,640.27 1,595.62 2.80% 4,370.80 3,669.03 19.13%
净利润 1,149.28 1,398.81 -17.84% 3,278.19 3,089.08 6.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922.63 1,128.09 -18.21% 2,795.19 2,693.48 3.78%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1,290.04 1,379.55 -6.49% 3,346.37 3,043.46 9.95%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1,074.74 1,110.16 -3.19% 2,877.36 2,649.20 8.61%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2020年7-9月实现营业收入9,746.98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2020年7-9月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7.84%和18.21%,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三季度营业外支出中公益性捐赠支出300.00万元以及母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使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公司2020年7-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6.49%和3.19%,主要是因为母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使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公司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8,334.17万元,同比减少2.75%,虽然2020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下降,但公司逐渐提升项目实施效率,2020年1-9月毛利较上年同期增加7.74%。此外,公司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2020年1-9月项目回款情况较好,从而使盈利能力有所提升。
公司2020年1-9月实现净利润3,278.19万元,同比增长6.1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95.19 万元,同比增长 3.7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346.37万元,同比增长9.9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77.36万元,同比增长8.6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7-9 2019年7-9 变动幅度 2020年 2019年 变动幅
月 月 1-9月 1-9月 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820.41 -1,894.79 上升301.63% -4,357.38 -4,196.12 下降
流量净额 3.8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62.13 -134.49 上升53.80% -483.78 -509.94 上升
流量净额 5.1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5.64 -6.01 上升6.16% -16.84 -5,151.78 上升
流量净额 99.6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3,752.64 -2,035.28 上升284.38% -4,858.00 -9,857.84 上升
增加额 50.72%
2020年7-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301.63%,主要是因为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项目回款较慢而第三季度回款好转,使2020年7-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2020年7-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53.80%%,主要是因为2020年7-9月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支付现金较上年同期下降。
2020年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99.67%,主要是因为公司2019年上半年支付现金股利4,890.22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 2019 2020年 2019年
项目 年7-9 年7-9 变动幅度 1-9月 1-9月 变动幅度
月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 -0.37 -0.44 上升 -3.56 -3.35 下降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6.22% 6.2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
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 130.6 上升 上升
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 3 22.98 468.38% 208.81 49.24 324.07%
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
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 -292.6 -0.48 下降 -281.83 7.19 下降
收入和支出 4 60,814.02% 4,019.75%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162.3 22.06 下降 -76.58 53.08 下降
8 836.07% 244.28%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 -21.61 2.80 下降 -8.40 7.45 下降
870.70% 212.74%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 -140.7 19.26 下降 -68.18 45.63 下降
损益 7 831.03% 249.4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 -152.1 17.93 下降 -82.16 44.28 下降
经常性损益 0 948.25% 285.54%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 11.33 1.32 上升 13.98 1.34 上升
益 755.54% 942.03%
公司2020年7-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62.3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36.07%,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140.7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31.03%,公司2020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76.5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4.2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68.1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9.43%,主要是因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营业外支出中公益性捐赠支出300.00万元。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51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
发行方式 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股发行价格 11.27元
发行后每股收益 0.49元/股(按公司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 22.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21元(按公司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全 6.45元(按公司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
面摊薄) 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7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募集资金总额 50,827.7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45,818.09万元
发行费用 5,009.61万元
其中:保荐承销费 3,711.32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387.74万元
律师费用 496.23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378.30万元
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 36.02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以上数据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转让条件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3、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公司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8,04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00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51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25.00%;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公司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
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
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 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
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其他文件 和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
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
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
发表意见 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
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 其他中介机构需协助本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
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保荐代表人:刘奇、宁博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0813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霍 达保荐代表人:
刘 奇
宁 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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