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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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20-191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7日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张春霖先生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0年12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8,088,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8,028,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1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9,8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302,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34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42,2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9,8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268,070,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18,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3,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15%;反对18,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68,065,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43%;反对23,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牧也、孙薇维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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