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7 证券简称:中通客车 编号:2020-059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2日下午14: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宓保伦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249,068,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0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470,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597,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高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8,552,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79%;反对515,538股,占表决总数的0.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1%;反对515,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高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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