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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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7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将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公司监事会将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截至2020年12月2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等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4、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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