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展,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四条 办理远期结售汇须遵循以下交易原则:
1、锁定收益,规避风险原则: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签约生效的国际工程合同、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以锁定汇率、确保工程及贸易利润、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2、审慎操作原则:远期结售汇的开展应基于对公司的外汇收支以及时间的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金额总量和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汇收支相匹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交易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实施细则需明确具体避险方法与交易决策流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就远期结售汇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远期结售汇金额不应超过预计额度。
第三章 管理及操作规定
第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1、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签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2、公司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下设金融产品工作小组,金融产品工作小组日常要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风险分析与监控、日常联系与管理。
3、公司审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监督。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条 各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经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合理配备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远期结售汇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实施,不得与非合作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交易。
第十三条 所有的汇率锁定操作必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应严格规范远期结售汇操作及会计内控流程,统筹做好资金安排,如期交割,避免违约。
第四章 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工作小组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持续跟踪和分析金融市场走势,并及时提出汇率操作的原则意见供业务部门决策。同时金融产品工作小组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实施全面监控,确保公司整体金融风险切实可控。
第十六条 金融产品工作小组应建立远期结售汇持仓台账,并每月定期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阅示。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每月定期向金融产品小组报送由董事长或授权人书面确认后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持仓明细表,报告持仓规模、敞口情况。
第十八条 当汇率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情况时,金融产品工作小组应及时提示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规避预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要及时向公司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违规开展远期结售汇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进行整改问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执行进展和交易安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发生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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