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过事前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购买美吉姆品牌相关亚洲地区商标所有权有利于公司产品经营和品牌建设,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根本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阳 尹月 陈荣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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