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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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王春华发表意见如下:
    
    1、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珠宝”)、吉林省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裕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与宝泰珠宝、城裕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可将拟建设的“爱迪尔?宝泰珠宝”文化产业园相关土地使用权等相应资产作为宝泰珠宝的反担保措施之一,以完全覆盖公司的担保金额。
    
    综上,同意本次对外担保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另提醒公司持续关注宝泰珠宝的还款能力,将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独立董事严娟慧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迪加珠宝与宝泰珠宝、城裕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迪加珠宝与宝泰珠宝、城裕公司间董事、监事、高管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议案相关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3、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第三节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宝泰珠宝为城裕公司向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宝泰珠宝法定代表人陆明辉、股东赵海鹰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宝泰珠宝法定代表人陆明辉、股东赵海鹰向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同时以城裕公司的100%股权向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
    
    鉴于公司未充分提供关于宝泰珠宝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明辉、股东赵海鹰的担保能力以及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相关信息,独立董事无法充分判断关于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考虑到城裕公司建设高品质产业园区“爱迪尔?宝泰珠宝”文化产业园系建立在宝泰珠宝向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基础之上,虽然存在在建工程上清退、建设的客观难度,但不排除仍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需由公司及宝泰珠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考量相应风险并予以解决。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春华、严娟慧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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