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并支付合理融资成本的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性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了有偿、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依据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经营发展相符合,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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