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能够盘活公司资产,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与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姜军、李伟、石军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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