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河北建投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A股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认购协议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河北建投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认购协议书》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6、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最新情况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要求。
7、经审核公司制订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未来三年(2021-2023)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9、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产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产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签字页)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