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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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三名独立董事对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Philip A. Hodges先生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拟提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Philip A. Hodges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Philip A. Hodges先生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上述人员的学历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满足担任公司董事的要求。
    
    我们同意将上述提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提名Ulrik Andersen先生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拟提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Ulrik Andersen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Ulrik Andersen先生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上述人员的学历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满足担任公司董事的要求。
    
    我们同意将上述提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聘任Lee Chee Kong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聘任为公司总裁的Lee Chee Kong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Lee Chee Kong先生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总裁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上述人员的学历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满足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要求。
    
    我们同意将上述提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聘任Chin Wee Hua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聘任为公司副总裁的Chin Wee Hua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Chin Wee Hua先生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副总裁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上述人员的学历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满足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要求。
    
    我们同意将上述提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所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拟调整的关联交易定价保持公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在30,111.00万元以内,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是公允合理的,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嘉士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该等交易关联方支付的货款发生坏帐损失的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能够有效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是合理、必要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执行所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办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流动资金办理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办理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全部按期收回了本金及投资者收益。我们同意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办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永德 戴志文 李显君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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