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订《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签订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切实可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符合《公司法》、《证券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切实可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
独立董事:吴小亮、魏鹏举、张雷宝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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