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房产及配套设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将土地房产及相关配套设施以含税总价款5,020万元转让给宁波浩能车业有限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是宁波新泉与宁波浩能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的,成交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按照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本次资产出售事项主要为整合公司资源,优化公司组织架构,本次出售资产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售事项。
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
2020年12月2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