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或“公司”) 2018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永新光学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5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0万股,发行价格为25.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2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14.9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12.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9月4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8]3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以后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承诺
(万元) 投资金额(万元)
1 光学显微镜扩产项目 11,618.00 9,406.73
2 功能性光学镜头及元件扩产项目 19,865.00 16,084.06
3 车载镜头生产项目 22,172.00 17,951.96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508.00 5,269.32
合计 60,163.00 48,712.07
二、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进度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合计21,575.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待支付的 理财收益及 实际投
募集资金计 募集资金累 项目 利息收入扣 入占计
募投项目 划投资金额 计投资金额 尾款金额 除手续费后 划投入
净额 的比例
光学显微镜扩产项目 9,406.73 5,922.20 1,228.31 376.28 76.01%
功能性光学镜头及元 16,084.06 8,485.55 1,432.11 765.00 61.66%
件扩产项目
车载镜头生产项目 17,951.96 3,280.10 471.86 1,152.16 20.9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269.32 3,887.79 747.61 212.96 87.97%
合计 48,712.07 21,575.64 3,879.90 2,506.40 52.26%
注: 1、“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是指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
息、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实际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
累计投资金额”与“待支付的项目尾款金额”之和。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自募投项目实施以来,公司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但由于多重因素影响,公司结合实际对项目方案进一步分析论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拟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后。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调整前预计项目达 本次调整后预计项目达到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 车载镜头生产项目 2020年12月 2021年12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1、“车载镜头生产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公司车载镜头生产项目所重点拓展产品为车载激光雷达光学镜头。激光雷达是自动驾驶的核心关键传感器,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和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进程,该项目的市场前景良好。但由于公司车载镜头业务仍处于导入期,根据客户产品设计和销售规划的调整情况,无法在2020年取得量产订单。为提高专用设备投资的准确性、避免不合理投资,公司根据业务进度适当控制设备投资进度,决定将“车载镜头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1年12月。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经营需要所做的审慎决定和必要调整。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地点、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审批程序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实际实施进展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地点、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车载镜头生产项目的延期未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车载镜头生产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韬 沈亮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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