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登记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回购协议
本次交易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签订土地回购协议。
三、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审查,通过对其履职情况的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且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
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在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相关授权事项。此页无正文,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兴强(签字):
肖伟(签字):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