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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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2020-078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72号)
    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或“公司”)向新疆天业(集团)
    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锦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发行387,205,386股股份、3,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的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
    金不超过220,0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999,99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5.25元,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167,22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531,721,994.75
    元。坐扣不含税承销费22,566,820.75元、不含税财务顾问费330,188.68元后的募集
    资金余额为1,508,824,985.32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于2020年12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资金到帐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2月
    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0〕3-14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     512010100101009819     1,000,000,000.00
     行营业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    657657601013000034129      508,824,985.32
     营业部
                  合计                                          1,508,824,985.32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2010100101009819/65765760101300003412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赵志丹、战永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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