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0-101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6号)核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9,783,77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8,496,188.7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690,203.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6,805,985.20元。以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0)第55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东升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及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0年12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华油惠博 中国工商
普科技股 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
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1901001029201689235 685,033,784.04 资金项目
司 长沙东升
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6,805,985.2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已在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1001029201689235。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储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储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应当配合联储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联储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联储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尧、刘锐(若联储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依据第七条规定予以变更,本公司授权对象相应予以变更)可以在工商银行东升支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工商银行东升支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东升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储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东升支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东升支行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储证券。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本公司、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联储证券,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应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联储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储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同时将变更后的本协议第八条保荐代表人联系信息向本公司、工商银行东升支行书面予以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东升支行存在三次未及时向联储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联储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违约责任:任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他方均有权向该方发送通知要求其通过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该方应按通知要求进行纠正,并承担他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0、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三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自协商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在工商银行东升支行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本公司、工商银行东升支行、联储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联储证券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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