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之自查报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即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9月)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方面合规性问题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自查报告。
一、核查项目的期间与范围
(一)本次专项核查的时间
本次专项核查的期间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9月。
(二)本次专项核查的范围
本次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已完工、在建和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除下述公司外,杭萧钢构及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不持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商业用地。报告期内,杭萧钢构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情况说明
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工
1 万郡房地产有 2010.3.15 10,000万元 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咨 杭萧钢构注全
限公司 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房地产 资子公司
信息咨询。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2 万郡房地产(包 2010.3.22 3,000万元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万郡房地产
头)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一 持股97.5%
般经营项目:无
3 万郡房地产(淮 2019.8.23 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 万郡房地产
安)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持股 70%、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万郡房地产
(包头)持
股30%
万郡房地产(瑞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 万郡房地产
4 安)有限公司 2017.6.6 3,000万元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持股54%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工程管
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5 万郡房地产(天 2020.3.6 1,000万元 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 万郡房地产
台)有限公司 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 全资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注:杭萧钢构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转让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20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杭萧钢构不再持有万郡房地产有
限公司的股权。自2020年9月起,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再纳入杭萧钢构合并范围。
经自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完工、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6个。其中,已完工项目2个,在建项目4个、不存在拟建项目。具体核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 项目地块位置 建设状态
1 万郡·陶山府 万郡房地产(瑞安)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陶 完工
(万欣家园) 有限公司 南村
2 万郡大都城二期 完工
万郡房地产(包
3 万郡大都城三期 头)有限公司 青山区文化路2号 在建
4 万郡大都城四期 在建
5 万郡·学林雅苑万郡房有地限产公(司天台)白鹤镇TBH块04-1101-2地在建
6 泰和嘉苑 万郡房有地限产公(司淮安)江日苏大道省淮北、安市海涟西路水县东侧红在建
二、本次自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对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行为的自查情况
1、对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行为自查的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5)国发[2008]3号文第二条规定:“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6)《监管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国土资源部不再进行事前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2、对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行为的自查结论
经查询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证照文件,并检索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所属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对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情况
1、对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自查的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国办发[2011]1号文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2、对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存在炒地行为,亦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对报告期内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行为的核查
1、对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行为自查的法律依据
(1)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二)……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国办发[2010]4号文第三条规定:“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七)……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国发[2010]10 号文第五条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2、对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行为的自查结论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房地产业务剥离情况
公司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转让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20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自2020年9月起,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范围。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情况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书面承诺:
“如杭萧钢构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杭萧钢构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之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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