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延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期系根据“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际进度作出,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延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1年12月。
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黄天祐、李玲、汤谷良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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