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7日,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公示方式:公司网站
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指南》、《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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