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养老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本次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拟在海南、杭州、昆明、苏州等地扩大公司养老业务,有利于推进公司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签署协议租赁关联方酒店用于养老经营业务的关联交易是于正常业务过程中基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交易事项界定清楚,交易定价公允。
3、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并取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定价符合公平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履行后续出资义务增资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本次合伙份额增资,属于前期已签署协议后的后续出资义务的履行,该次增投,避免公司出现违约,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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