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将满足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提标工程特许经营项目资金需求,有助于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石家庄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兴蓉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石家庄兴蓉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借款,本次财务资助合法合规、公平对等、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为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所需,成都汇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流运输分公司具备污泥运输业务能力,有丰富承运经验,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础与定价依据,本次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原水购买合同》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所需,可保证自来水生产,保障成都市供水安全、提升应急能力。原水采购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符合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