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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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经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须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如需要),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任何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申请、审批、执行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结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公司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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