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蔡昌蔚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蔡昌蔚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蔡昌蔚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蔡昌蔚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陈雄斌先生、郭诗斌先生、唐高哲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陈雄斌先生、郭诗斌先生、唐高哲先生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陈雄斌先生、郭诗斌先生、唐高哲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雄斌先生、郭诗斌先生、唐高哲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何忠道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何忠道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何忠道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何忠道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唐高哲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唐高哲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唐高哲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唐高哲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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