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甬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0 号)核准,甬金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670,000股,并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甬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73,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30,67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30,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73,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57,670,000股。2020年12月7日(授予日),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234.74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完成授予登记等手续,此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会发生变化,具体请以公司届时公告为准。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3名,分别为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创业中心(有限合伙)、侯文波、杨竹君、李飙、邵星、诸葛建强、王国军、黄卫莲、洪瑞明、陈登贵、甘弘军、单朝晖、杨美英、谢旭萍、洪伟、毕祥胜、王勇、李喆、范根、朱伟和贲海峰。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23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青岛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创业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3、侯文波、李飙、邵星、洪瑞明、诸葛建强、王国军、陈登贵、杨竹君、甘弘军、杨美英、谢旭萍、洪伟、毕祥胜、王勇、李喆、范根、朱伟、贲海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4、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甬金股份资金的情形,甬金股份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5,654,2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7920%。
(三)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量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 股数量
1 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 21,052,632 9.1267% 21,052,632 0
基金(有限合伙)
2 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 10,526,316 4.5634% 10,526,316[注] 0
司
3 青岛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创 5,000,000 2.1676% 5,000,000 0
业中心(有限合伙)
4 侯文波 2,105,263 0.9127% 2,105,263 0
5 杨竹君 1,300,000 0.5636% 1,300,000 0
6 李飙 1,200,000 0.5202% 1,200,000 0
7 邵星 1,165,000 0.5051% 1,165,000 0
8 诸葛建强 465,000 0.2016% 465,000 0
9 王国军 465,000 0.2016% 465,000 0
10 黄卫莲 465,000 0.2016% 465,000 0
11 洪瑞明 465,000 0.2016% 465,000 0
12 陈登贵 465,000 0.2016% 465,000 0
13 甘弘军 120,000 0.0520% 120,000 0
14 单朝晖 100,000 0.0434% 100,000 0
15 杨美英 100,000 0.0434% 100,000 0
16 谢旭萍 100,000 0.0434% 100,000 0
17 洪伟 100,000 0.0434% 100,000 0
18 毕祥胜 100,000 0.0434% 100,000 0
19 王勇 100,000 0.0434% 100,000 0
20 李喆 100,000 0.0434% 100,000 0
21 范根 60,000 0.0260% 60,000 0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量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 股数量
22 朱伟 50,000 0.0217% 50,000 0
23 贲海峰 50,000 0.0217% 50,000 0
合计 45,654,211 19.7920% 45,654,211 0
注: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量为10,526,316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10,526,316股,但上述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0,526,316 -10,526,316 0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76,241,052 -9,075,263 67,165,789
有限售条件3、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60,180,000 0 60,180,000
的流通股份
4、其他 26,052,632 -26,052,632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73,000,000 -45,654,211 127,345,789
无限售条件A股 57,670,000 45,654,211 103,324,211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57,670,000 45,654,211 103,324,211
股份总额 230,670,000 0 230,67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甬金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甬金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甬金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