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及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82,200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芸达 朱学忠 钱爱民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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