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2、相关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同意提名吴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杨一理先生、李卫峰先生、杨海岳先生、卢赵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邢敏先生、朱亚元先生、潘自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独立董事:邢 敏、朱亚元、潘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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