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方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方案(第二次修订稿)》,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条件成就,205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二、《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规划,有助于提高募投项目的运作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LIEPING CHEN(陈列平)、蒋华良、张淳、钱智、ROY STEVEN HERBST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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