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4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皮业”)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被告:
被告单位: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
3、案件基本情况: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兴宁皮业和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年5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12 月16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兴宁皮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
6、被告单位兴宁皮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对公司生产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审理期间,兴宁皮业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已改进生产工艺并制定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机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保存并移交给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上述案件未对兴宁皮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对兴宁皮业所处罚金等情况,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根据上述判决及涉及的主体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兴宁皮业和其他涉案被告不会对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并将深刻反思本次案件的教训,后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
3、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判决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涉及披露要求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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