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志科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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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0-131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六路333号广州嘉力达酒店十一楼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9:15—15:00。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蔡志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4,142,063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92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4,004,51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8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37,550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8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44,16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9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6,61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37,55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868%。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14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14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李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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