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出售重庆荣丰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荣丰”)100%股权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转型,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重庆荣丰100%股权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周德元 周 展 刘长坤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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