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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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8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9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0253536H)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12月2日,你公司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马鞍山农商行向你公司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额度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12%。你公司代理财务总监为马鞍山农商行董事,上述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直到2020年4月23日和2020年5月15日才分别
    
    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25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 2018年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 General Insurance 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拟与关联方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宫保”)作为联合体收购National Bank of Greece(简称“NBG”)全资保险子公司Ethniki Hellenic General Insurance S.A.不低于75%股权。2018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
    
    Ethniki Hellenic General Insurance 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更新后)》《关
    
    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股权的补充公告》,对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
    
    部分内容进行补充。2018年5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
    
    Ethniki Hellenic General Insurance S.A.股权的进展公告》,称上海宫保于北
    
    京时间本年5月1日收到卖方NBG财务顾问高盛及摩根士丹利之通知函,正式获
    
    邀作为两家竞标者之一参与新一轮投标。
    
    经查,2018年6月7日,上海宫保向卖方NBG递交了约束性报价函。2018年10月17日,你公司董事长代表上海宫保收到NBG的信件。根据信件内容,由于上海宫保未能满足NBG提出的相关条件,NBG董事会决定终止与上海宫保就收购Ethniki Hellenic General Insurance S.A.展开进一步讨论。但你公司至今未披露收购Ethniki Hellenic General Insurance S.A.的上述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55%。你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90号)。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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