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拟转让项目合作业务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事项。
二、对《关于选举熊德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选举熊德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选举熊德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余传利 吴俐敏
仲 涛 张志康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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