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充分说明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该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六《、关于与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该认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款的设置合理,定价机制公允;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股东持股比例将相应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且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登平 万 勇 孟 红
2020年12月15日
查看公告原文